SPAC:特殊目的收購公司
SPAC是英文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的簡稱,中文譯為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”。SPAC是美國合法上市方式之一。
SPAC成立的唯一目的在於上市之後,通過增發股票併購一家私有公司,即SPAC併購交易(De-SPAC Transactions),從而使該私有公司迅速實現上市,而SPAC的發起人及投資人實現投資回報。
SPAC在完成SPAC併購交易之前為空殼公司,其自身不存在任何其他業務。
SPAC註冊地
SPAC大多在美國德拉瓦州註冊設立。然而,如SPAC併購交易的目標公司有可能在美國境外,則出於稅務因素及SPAC併購交易的結構便利,SPAC也可在美國境外註冊,例如開曼群島。
SPAC上市程序及費用
SPAC上市與一般公司上市程式基本相同,需要首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備案,在通過SEC審核後,進行路演並最終以包銷(firm commitment)的承銷方式公開發售。
納斯達克SPAC併購流程
- 簽署保密協定
- 簽署SPAC併購交易意向書--簽署保密協定後執行
- 盡職調查--簽署意向書後,交易檔簽約前執行
- SPAC融資安排(通常為與SPAC併購交易同時進行的定向增發)--簽署意向書後,交易檔簽約前執行
- 談判確定最終檔,簽署SPAC併購交易協定--簽署意向書後執行
- 公開宣佈SPAC併購交易已簽署,進行首次發佈(initial rollout)並準備投資人介紹(investor presentations)--交易檔簽署後即刻執行
- 準備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股東投票說明書初稿(proxy statement)--交易檔簽署後4周內執行
-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審核股東投票說明書--交易檔簽署後8-14周內執行
- 召開SPAC股東大會、SPAC股東投票通過SPAC併購交易、處理股東股權贖回事宜(如有SPAC股東行使贖回權的情況下)--股東投票說明書送達後3-5周內執行
- *獲得監管機構批准,並完成所需交割前重組(*本步驟並非每一SPAC併購交易都涉及)
- SPAC併購交易交割--交割條件滿足後儘快執行
-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“超級8-K表”(Super 8-K)--交割後4個工作日內執行
SPAC上市所募集資金的託管
SPAC上市所募集的資金需存托在託管帳戶內,並在SPAC併購交易完成時方得以釋放,以用於支付SPAC併購交易所需的現金對價, SPAC股東贖回其持有SPAC股份的金額,及SPAC併購交易完成後的公司運營資本。
完成SPAC併購交易的期限
一般情況下,SPAC須在上市後的12 - 24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。否則,SPAC或者需要獲得股東批准延長該期限,或者面臨清算並將託管帳戶內的資金全部返還至SPAC股東。
SPAC不得提前鎖定目標公司
通常,SPAC的招股書中會寫明其欲完成SPAC併購交易的目標公司所在的行業及地域。但是,SPAC不得在上市前鎖定目標公司。如SPAC在上市前已開始接觸目標公司,則須在招股書中披露目標公司的相關資訊,從而嚴重拖延SPAC的上市進程。
SEC會要求SPAC在招股書中就其在上市時未鎖定目標公司進行披露,包括其董事與高管(以及承銷商或其他顧問)未就潛在的目標公司展開過任何討論。
中國香港、美國、新加坡三地SPAC監管比較
下表載列了中國香港、美國、新加坡三地SPAC上市及後續併購具體要求的對比:
聯交所(HKEX) | 新交所(SGX) | 紐交所(NYSE) | 那斯達克全球市場(NGM) | 那斯達克資本市場(NCM) | |
SPAC集資規模 | 10億港幣以上 | 未要求,但SPAC市值須大於1.5億新幣(約1.1億美元) | 未要求,但SPAC市值須大於1億美元 | 未要求,但SPAC市值須大於7500萬美元 | 未要求,但SPAC市值須大於5000萬美元 |
發起人資格 | 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,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 | 發起人往績紀錄和管理團隊專業知識 | 考慮發起人經驗及往績紀錄 | 未做要求 | 未做要求 |
投資者資格 | 僅限專業投資者 | 未做要求 | |||
最低公眾持股人數 | 繼受公司須至少有100名股東(而非傳統IPO的300名) | 至少25%已發行股份由至少300名公眾股東持有 | 400 | 400 | 300 |
最低每股/單位價格 | 10港幣 | 5新幣 | 4美元;通常SPAC以每單位10美元上市發行 | ||
是否允許同股不同權 | 無相關規定 | 不允許 | 無相關規定,但通常會分為發起人股與投資者股兩類 | ||
發起人最低投資份額 | 至少一名發起人持有至少10%的發起人股份 | 根據SPAC市值,份額可為2.5%~3.5% | 無相關規定 | ||
發起人提成股份上限 | 10% | 20% | 無相關規定 | ||
IPO到完成併購的時間 | 36個月,最多可延長6個月 | 24個月,最多可延長12個月 | 36個月,但一般約定在18-24個月完成De-SPAC | ||
須存放在受托帳戶中的募集資金最低比例 | 100% | 90% | 90%,但市場慣例為100% | ||
SPAC併購交易審批標準 | 繼受公司須符合相關交易所關於IPO的規定 | ||||
SPAC併購交易的股東會批准要求 | 須過半數SPAC股東贊成,但不包括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 | 須過半數SPAC股東贊成,並受限於章程 | |||
獨立第三方投資 | 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受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%至25% | 沒有規定 | |||
贖回權 | 全體股東享有 | 僅限獨立股東享有 | 全體股東享有,但一般發起人會承諾放棄贖回權 | ||
鎖定期 | 12個月 | 6個月(相關要求的發起人須就所持股份的50%再多履行6個月的鎖股期) | 無相關規定,市場慣例為完成併購後的6-12個月 |